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電器裝置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倡導勞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遵循國策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政府經濟與勞工政策法令之推行、研究與建議。
- 關於電器裝置之技能研究與改進。
- 關於會員職業與勞工教育之舉辦。
- 關於會員福利與勞工保險事業之辦理。
- 關於會員在職進修訓練、第二專長培訓與就業之輔導。
- 關於會員糾紛事項之調處及合法權益之維護。
- 關於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統計。
- 依其他法令規定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實際從事電器裝置業者,不分男女,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ㄧ、飭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有反政府言論或行為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無工作能力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需填送入會申請書,若無法取得工作在職証明,由會員一人介紹,並經調查確實從事本業,繳足章程規定各費,提經理事會審查資格通過後,始准入會,成為本會會員;如委託代辦加保者,須填寫切結書。惟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長審查屬實,可先准予入會,再提理事會追認。
第 九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被選舉權限年滿二十歲以上者。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及按時繳納各項會費,與
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之處分,應提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十二條:會員會費及勞保費之繳納,應按月由投保人來會繳納,由工會統一送繳勞保局,如欠繳二個月以上,經通知仍拒不繳納者,視同未從事本業,得由理事會先行予以停權退會後,報請勞保局停保,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會員若被除名、退會、離業或不從事本業工作者,均需送還會員憑證,如有欠費情事,亦須一併繳清。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申請退會理由,提經理事會核准。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其監察任務。
第十五條之一:本會會員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時得依會員代表選舉辦法之規定選出會員代表共計六十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如票數相同,以抽籤方式決定;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當選理事中推選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得連任一次;設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當選理事中推選一人,理事長指派一人,理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處理會務、主持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當選監事就監事中推選之,負責監察職務及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辦理日常會務工作,均由理事會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一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分設總務、組訓、財務、福利四組,每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其各組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會員登記、入會調查統計及組訓事項。
三、財務組:掌理本會財務狀況及財務策劃事宜。
四、福利組:掌理會員有關福利事項之爭取、建議及舉辦。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審議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審議理監事及會員之提議事項。
- 會員之處分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四、編定年度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五、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任免重要會務工作人員,其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廿四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監察各項業務之執行。
三、考察會員之言論行為及職員工作之勤惰。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經理、監事會通過,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同時會員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並請雇主給予公假
第廿七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分別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理監事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但無表決權。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會議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500元。
- 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120元~180元整;由理事會會議議定,並送大會通過後實施。(計費日期:每月1-31日止)
- 臨時費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徵收之。
第卅二條:會員退會、除名等,其所繳之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及所徵收之其他費等,概不退還。
第卅三條:會員入會時,自願預繳三個月勞保準備金及一個月健保準備金或經會員本人同意得預收勞健保費暨常年會費,以備不時之需或墊繳勞健保費及會費(退會時無息發還)。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因故撤銷或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